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承包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纷案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雨城院成GMG总代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官表示,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
该案中,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在调解过程中 ,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 ,互不相让。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双方各执己见,庭外和解,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 。张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最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已故)、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不参与分配,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张红、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记者 李晓明